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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域名注冊引發(fā)的侵權和違法行為

分類:域名資訊 編輯:互聯(lián)網觀察 瀏覽量:310
2020-11-24 16:09:51
隨著網絡信息的飛速發(fā)展,相關權利人對虛擬網絡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司法領域與域名相關的案件數(shù)量也在不斷增加。域名是用于在Internet上標識和定位計算機的分層字符標識符。它用于識別計算機用戶。它具有代表注冊人或用戶的商標的作用。

許多人不熟悉域名的定義。實際上,它是公眾所知道的“網站”的一部分。例如,平安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和廈門城創(chuàng)網絡有限公司關于網絡域名所有權和侵權糾紛的案件,由廈門城創(chuàng)網絡有限公司建立的網站,是www.pingannk.cn。域名是pingannk.cn??梢哉f域名是網站的主要組成部分,并且是唯一的。登錄網站時,只需輸入域名即可進入相應的網站。

域名注冊和使用過程中,經常發(fā)生惡意注冊以及與他人先前注冊的商標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這種行為可能會侵犯商標專有權和不正當競爭。本文從域名商標侵權的角度出發(fā),并結合相關先例討論其確定。

1.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民事糾紛的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爭議案件,應當認定被告的域名注冊和使用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1)原告要求的民事權益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仿制,翻譯或音譯;或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有關公眾的誤解;

(3)被告沒有域名或者域名主體的權利,也沒有正當理由注冊或者使用域名;

(4)被告人有惡意意圖進行域名注冊和使用。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的司法判例出發(fā),在確定域名注冊侵權的過程中,不僅要注意注冊域名和先前商標的身份或相似性,以及域名注冊和使用的合法性,而且必須考慮其主觀惡意。 

1.確定注冊域名和先前商標之間的同一性或相似性。商標法意義上的“相似”要求:商標的形狀,圖案,字母和組成相似(包括注冊商標的模仿或變形),并且很容易引起公眾混淆或誤解商標來源產品或服務。也就是說,有關公眾的誤解也是判斷的標準之一。如果有關公眾僅僅通過普遍關注就可以對它們進行區(qū)分,而不會引起誤解和混亂,那么它們將被視為“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該法律強調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可以確定“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與以前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立法者可以考慮商標的基本功能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同時結合馳名商標的流行性和削弱消費者對馳名商標相關信息的判斷。

例如,在鄭佳和ZIPPO案中,溫州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江溫知初字第145號判決書中判定“商標相似性”部分的理由是:“'zipp0'是人為的單詞“ ZIPP0”的注冊商標享有很高的聲譽??梢哉J為“ zipp0”在復合詞“ zipp0light”中起著核心作用,并具有重大影響??偠灾?,可以確定諸如“ zipp0light”,“ ZIPP0”和“ ZipLight”在商標法方面具有相似性,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所涉及的域名與“ ZIPP0”和“ ZipLight”。如果“ Zippo”是一個不知名的商標,則域名的核心詞可能會有所變化。

又如,在全友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全友衛(wèi)浴有限公司與劉志良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閩三中字第1號判決中確認。 :“關于全友衛(wèi)浴的注冊問題,'china-quanyou.cn'的域名及其在網站上的經營是否侵犯了全友家具商標的專有權?!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申請“全友家具”的若干解釋。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審判法》第1條第(3)款規(guī)定,將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詞作為域名進行注冊,并通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可能會引起有關公眾的誤解,屬于《商標法》第5條第(5)款,該行為對他人注冊商標的專有權造成其他損害。鑒于本案已達到知名度,全友衛(wèi)浴的域名與商標的拼音部分完全相同,而與商標的拼音部分基本相同。此外,全友衛(wèi)浴申請了上述域名的注冊,用于與該案所涉及的商標所使用的家具產品有一定關系的衛(wèi)浴產品的促銷和銷售,并標有“全友全友衛(wèi)浴”字樣。網站上的“世界綠色所有朋友”徽標,易于關聯(lián)。公眾錯誤地認為該網站和通過該網站出售的產品起源于全友家具或與全友家具有特定聯(lián)系,侵犯了全友家具的專有權。商標?!?br />
2.確定沒有正當理由注冊和使用域名。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上使用商標,或在廣告,展覽和其他商業(yè)活動中使用商標以識別商品來源。在實踐中,通常會根據(jù)諸如注冊商標的受歡迎程度,業(yè)務類型是否相同或相似以及受眾重疊程度等因素來判斷域名注冊和使用是否有正當理由。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法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中確認:“如果公司名稱本身的注冊使用不當,例如不當注冊具有較高聲譽的另一個人的先前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稱,如果是企業(yè)名稱,即使標準用法仍然足以引起市場混亂,也可以視為不正當競爭;如果企業(yè)名稱使用不當,則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企業(yè)名稱。如果有關公眾誤解,是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專有權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構成侵犯商標專有權的行為。”

3.惡意判定。

《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被告的舉證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其具有惡意:

(1)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他人的著名商標為域名;

(2)為商業(yè)目的注冊或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故意引起與原告的產品,服務或原告網站的混淆,并誤導互聯(lián)網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網站;

(3)提出以其他高價出售,出租或者轉讓域名的,以獲取非法利益;

(4)注冊域名后,他不使用或不打算使用該域名,但故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

(5)還有其他惡意情況。

在判定侵權時,“誠信”與“惡意”之間的區(qū)別至關重要。惡意識別的本質在于是否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是否有意將域名與先前注冊的商標聯(lián)系在一起,即損害他人商標的利益(損害他人)或利用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注冊商標為“搭便車”(利己主義)。司法判例中識別“惡意”的情況大多包含在上述法律條款所列出的情況中。

例如,在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與美團(杭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杭州鐵路運輸法院在(2019)浙江8601民初第963號判決中確認: “出于惡意的判斷,否。第5條第二款規(guī)定,“出于商業(yè)目的進行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的產品,服務或原告的網站,誤導互聯(lián)網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網站此網站是惡意的,在這種情況下,第一,美團汽車公司注冊的域名meituantaxi.com與三快公司1097113商標的拼音部分相似;其次, ,因為三快公司的商標是最先注冊的,所以該商標的使用范圍包括運輸,車輛租賃等,并享有很高的市場占有率。推定。美團汽車公司的域名注冊行為可能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最后,美團汽車公司注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顯然是出于商業(yè)目的,該網站的主頁上還顯示了“小汽車”,“能源汽車”,“汽車共享”等部分。作為“招聘合作伙伴”(例如“北京”,“上?!焙汀澳暇保┑男畔?。公司簡介還包括用于介紹公司業(yè)務內容的信息??傊摲ㄔ翰枚?,美團汽車公司注冊和使用域名meituantaxi.com侵犯了Sankuai公司1097113號商標的專有權?!?br />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非商業(yè)目的”,在有效期內使用其他注冊商標時,在確定商標權是否受到侵犯時,需要對具體問題進行詳細分析。如果您在注冊商標后沒有從事任何商業(yè)活動,并且沒有惡意涂污他人商品的聲譽,則不會造成損害商標所有者商標權的后果,也不會侵犯商標專有權;但是,如果它不從事商業(yè)活動,則使用域名作為載體的行為將對商標所有者的商標權產生不利影響,并可能侵犯商標專有權。

但是,并非所有與在先商標相同或相似域名的注冊都侵犯在先權利持有人的商標專有權。

2.不被認定為侵權的情況

(1.注冊但不使用。
如果有爭議的域名在注冊域名后并未真正投入使用,則意味著該域名尚未用于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產品的電子商務。僅注冊域名的行為不會在域名與任何產品或服務之間建立指示性的源關系,也不會導致將域名用作網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源標記的可能性。與商標權的沖突,不會影響有爭議商標的基本功能的實現(xiàn),也不會構成對商標專有權的侵犯。

例如,對于鄭佳和ZIPPO,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鄭佳注冊的三個域名,包括“ www.zipp0light.cn”,“ www.zipp0light.net”和“ www智寶制造公司的“ ZIPP0”和“ ZipLight”的注冊商標在組成上相似,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沒有證據(jù)表明存在正當?shù)淖岳碛?。綜合考慮鄭家系列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情況該行為應確定為惡意行為,由于上述實際未使用鄭家注冊的上述三個域名,不構成對本公司的侵權。智寶制造公司的注冊商標?!?br />
(2.注冊并使用,但未指向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
       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侵犯了商標的專有權,其管理的主要法律后果是侵權引起的商標所有人損害,引起了相關公眾的困惑。如果注冊和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但它們指向的商品或服務與商標所有者的產品和服務無關,則引起公眾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不構成商標侵權。這實際上是對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的要求的反向延伸。

在廣東工茶投資有限公司與杭州西湖龍井茶有限公司之間發(fā)生商標侵權糾紛的情況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浙江閩中280號判決書確認:“ Gongcha Company是“ i”茶,是“ gong” gong一詞的域名,與該案中的注冊商標相似。盡管Gongcha Company通過該域名進行廣告宣傳,但它與訴訟中涉及的商標并不相同?;蝾愃频牟杌虿璁a品,但特許經營是特許經營的促進,因此貢茶公司的上述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br />
結論

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與他人先前注冊的相同或相似的域名進行注冊和使用可能會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商標侵權的判定如上所述,判定不正當競爭的要素如下:經營者是否違反市場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已引起相關公眾的關注。誤解和搶奪商標所有人的市場利益,這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司法實踐中,常有無法被識別為商標侵權但可以被識別為不正當競爭的情況,這表明《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從各個方向保護了知識產權,以確保知識產權所有人。創(chuàng)新熱情和業(yè)務自由發(fā)展。作為權利持有人,您需要了解和理解法律,在權利受到侵犯時保持清醒,并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作為域名注冊人,有必要在了解法律的基礎上避免相關的侵權和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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